AG九游会拍案
李某于2016年向任某借款50万元,到期后,经任某多次催收,仍未归还。 任某无奈,于2019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任某要求李某还款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任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未能执行到李某任何财产。诉讼过程中,经向民政局调取档案,取得2018年12月李某与其前妻张某的一份离婚协议,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共同财产:一辆奥迪小轿车以及一套房屋归张某所有。 据此,任某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李某、张某于2018年12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1.任某行使撤销权有没有过合同撤销权时效。 2.任某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是否充分。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任某在对李某提起诉讼后,通过向民政局进行查询才发现李某、张某签署的离婚协议内容,李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任某于其他时间知晓离婚协议内容,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且任某提起本案诉讼尚在一年期限内,故法院采信任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李某将车辆及房屋分配给张某的行为系无偿转让财产。此外,根据任某提交的另案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阶段的民事裁定,该案未执行到任何财产,且已终结执行,故二被告对房屋及车辆的分配行为不利于任某债权的实现,损害了任某的合法利益。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任某要求撤销李某、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车辆、房屋归张某所有的约定。 律师点评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李某于2016年向任某借款,到期后未归还。2018年12月,李某与张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房产、车辆分配给张某,被法院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不利于任某债权的实现,损害了任某的合法利益,进而被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及车辆归张某所有的约定。 本案提醒我们,夫妻以离婚的方式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企图达到不履行债务的目的,并非万全之策。